-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關于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機構:規法處 发布时间:2020-07-31 18:23:07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廣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經驗的工作安排,科技廳會同省知識産權服務促進中心等9部門起草了《關于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根據《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現通過科技廳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爲期5個工作日(7月31日至8月6日),請于8月6日18:00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科技廳規法處。
歡迎社會公衆積極參與,感謝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聯 系 人:謝武林、盧忠偉
聯系电话:028—86668923
電子郵箱:94457039@qq.com
關于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的實施意見
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省探索“産權驅動創新”路徑、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通道的創新舉措。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署要求和科技部等9部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有關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廣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經驗的工作安排,現就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實施“一幹多支、五區協同”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的工作部署,堅持把高質量發展的基點放在創新上,堅持以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和産權激勵,健全決策機制,規範操作流程,探索賦權形式、成果評價、收益分配等制度機制,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先行省。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把破解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作爲出發點和落腳點,樹立職務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突出轉化應用導向。
——堅持創新導向。堅定不移把創新作爲新時代治蜀興川的根本動力,以科技創新爲核心,聚焦建立“先確權、後轉化”的赋权模式,以産權驅動創新,积极营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堅持市場導向。聚焦轉型發展、創新發展、跨越發展的現實需求,最大限度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引導科研人員瞄准市場技術需求、前瞻性技術需求開展研究,創造新的增長點。
——堅持成果導向。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産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産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形成有利于創新成果産出和産業化的新機制。
(三)主要目標。
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到2022年,分級管理的決策機制初步健全,科技成果賦權形式基本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規範,科技成果評價評估體系更加科學合理,科研人員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勵制度作用更加明顯,引導科技成果質量明顯提升,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取得顯著成效,培育一批企業爲主體、市場化運作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創新型産品和創新型産業。
二、改革內容和範圍
(一)改革內容。
1. 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2. 對于接受各類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非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特別是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産權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可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3. 加強賦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管理,嚴格遵守科技倫理和保密相關規定,確保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安全可控。國家爲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已賦權的相關科技成果。科研人員將已賦權科技成果向境外轉移轉化的,應遵守國家技術出口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參加範圍。
1.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四川省內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
2. 四川省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內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
3. 中央在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委《關于支持中央單位深入參與所在區域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8〕29號),可以參照本方案執行。
4. 省內國有企業、具有科研活動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經主管單位同意,可以參照本方案執行。
5. 鼓勵有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參照本方案執行。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建立“先確權、後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支持成果所有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之間,通過約定權屬比例的方式,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分割確權,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成果所有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約定不進行分割確權的,成果所有權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1. 對于授權專利的既有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請,單位可與其簽訂協議,在國家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專利權屬變更。變更後專利維護費按照産權比例共同承擔。
2. 對于擬申請專利和已提交專利申請的職務科技成果,單位可以選擇是否與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請專利。選擇與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請的,單位與其簽訂協議後共同申請或變更專利申請權。
3. 對于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生物醫藥新品種、技術秘密以及其他職務科技成果等,由單位與成果完成人之間,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明確職務科技成果權屬。
4. 對于授權或申請的國外知識産權,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方式進行賦權和轉化。
(二)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決策機制。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産權改革統籌協調機制,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單位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資産管理、財務、審計等組成的領導小組,堅持制度先行、程序公開、集體決策、不謀私利,修訂、制定、出台配套實施文件,統籌科技創新、知識産權管理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産權改革管理流程,將産權管理體現在項目的選題、立項、實施、驗收、成果轉移轉化等各個環節。逐步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員應主動、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持有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情況,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三)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內部管理制度。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單位應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內部配套辦法,制定職務科技成果産權歸屬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明確職務科技成果産權共享的條件、程序、方式和份額、收益分配、成果處置和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內容。單位應制定或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知識産權等具體管理辦法,作爲經費管理、審計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評估評審、巡視督查以及紀律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規範職務科技成果産權改革操作流程。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單位應設立專門機構或授權相關機構,負責職務科技成果産權制度改革具體工作,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規範分割確權或賦予長期使用權、成果定價、公開公示、協議簽訂、作價投資、公司組建等操作流程。單位要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充分發揮産權獎勵、費用分擔等方式的作用,促進提升科技成果質量。單位與成果完成人進行所有權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應按照産權比例承擔專利申請和維護等費用。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相關費用。不進行所有權分割的,單位要明確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辦法。
(五)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産管理方式。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産産權登記事項,不需報財政部門審批、備案或登記。高等學校、科研校院所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充分發揮國有資産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支撐作用,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産特點的管理模式,探索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前非資産化管理改革試點,探索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的國有股權減值以及公司破産清算時區別于有形資産形成的國有股權的管理辦法。
(六)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評價機制。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産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相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相關科技成果評估評價機構或授權第三方機構,對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轉化成本核算、轉化受益人等獨立進行審核、評估,審核、評估意見作爲單位相關部門決策的參考。
(七)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的分配政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分配政策,加強科技成果産權或長期使用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已實行所有權確權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權權屬比例享受相應的權益。未實行所有權確權分割的科技成果,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成果完成人予以獎勵。
(八)探索建立對成果轉化人的激勵機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根據崗位設置管理有關規定,自主設置技術轉移轉化系列技術類和管理類崗位,激勵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將中試成果數量、轉化成果數量、孵化企業數量、企業銷售收入、吸引社會投資、帶動就業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指標納入成果轉化人職稱評定體系。單位可從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獎勵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工作人員和團隊(含技術轉移機構做出重大貢獻的工作人員),獎勵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爲績效工資總額基數。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可通過協議約定方式與成果轉化人共享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使用權。
(九)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單位應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建設,按照市場導向開展科技成果篩選、技術評估、轉移轉化、企業孵化等全流程服務。支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中試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探索“實驗室+中試機構+孵化器”全鏈條成果轉化機制。從事轉移轉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和市場化聘用人員根據約定,可以從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爲中介服務的報酬。
(十)建立成果轉化績效導向的人才評價和項目評審機制。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完善人才評聘體系,以成果質量和轉化績效爲導向,在職稱晉升、績效考核、崗位聘任、項目結題和人才評價等方面,杜絕簡單以專利申請量、授權量、論文數量爲考核內容,加大科技成果轉化運用績效的權重。改革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分類評審體系,在項目申報評審中綜合考慮負責人和團隊實際能力以及項目要求,在項目驗收中探索建立以研發成果質量和成果轉化爲導向的科研績效評估制度,適當降低論文、專利數量等短期量化指標的權重。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在省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实施改革工作,强化协调聯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和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属及变更等相关事项。省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基金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支持赋权科技成果转化。
(二)強化評估評價。建立改革報告制度,參與改革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應對上一年度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改革進行自評,每年1月30日前將自評情況或總結(含轉化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科技廳報備。科技廳會同教育、財政、知識産權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跟蹤指導,定期開展評估。
(三)強化宣傳引導。科技、財政、知識産權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對政策性強的管理問題和財務制度問題要開展培訓,建立咨詢渠道。要及時總結提煉改革經驗,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宣傳,進一步提升改革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四)強化擔當作爲。建立改革容錯糾錯免責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改革創新,鼓勵幹部敢于擔當、主動作爲。監督檢查工作中出現與工作對象理解相關政策不一致的,監督檢查部門要及時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及時調查澄清。單位通過挂牌交易、拍賣,或協議定價成交並進行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